发布门槛低,监管成本高
越来越多商家把微信当做营销新平台。在静安寺伊美时尚广场,数家女装专卖店店主都拥有自己的二维码,他们总是建议客户添加自己的微信号,并定期发布新品信息;还有的店主仅使用个人账号,在“朋友圈”里分享产品图片。
而近来出现的各种网络公关公司,也是看准了“低门槛”带来的商机。许多商家把网络推广业务外包给这些公关公司,每月只要花费数百元、上千元,就有人代劳宣传。一家网络公关公司负责人透露,微信上的广告没有设置准入门槛,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并下载微信软件,就可以实现群发。
正因为“门槛低”,“谁都可以发布”的微信广告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。对于工商部门来说,微信购物将是下一步的整治**,但追查广告发布源头成为监管难题:微信广告发送到特定用户,其他人群无法获知广告内容;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,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,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;调查*也有难度,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,而微信广告不受时间、地域的限制,受众往往并不限于一个地区。
行政执法不能留下空当期
业内人士认为,相比复杂的网络广告监管形势,《广告法》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监管要求,应将微信广告纳入监管范围,明确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,清晰界定微信个人行为及微信广告行为。
“不能让等待法律明确的过程成为空当期。”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认为,微信广告,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,目前还没有共识。然而在等待法律明确的过程中,行政执法部门不能一味等待,而是可以按照现有法律精神进行处置,比如参照 《广告法》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、《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》 等法律规定,理直气壮地适用法律,维护公民权益。
还有的市民建议设立“微信广告标识制”。所有微信广告应标明“广告”二字,同时注明发送者单位和联系方式; 还可以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联系,设置投诉举报**微信通道,用户一旦发现违法的微信广告,可以一键转发进行投诉。